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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漿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電漿科技協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ese Association of Plasma Science & Technology 簡稱 (TAPST)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研究及交換有關電漿科技之學術與經驗,提昇國內電漿科技之水準。
二、整合產官學研人才,解決電漿產業之技術瓶頸。
三、促進國內外有關電漿科技團體之聯繫與交流。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推動國內電漿學術研究及技術發展。
二、接受委託,協助電漿業者改良品質,訂定實施方案,並協助其推行。
三、蒐集國內外有關電漿科技資料及最新發展之資訊。
四、發行會刊及有關電漿科技之書刊。
五、加強與國際間有關電漿科技團體之聯繫。
六、審訂有關電漿科技之專用名稱。
七、其它有關電漿科技之發展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一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且從事與電漿相關之研究及產業工作人士,贊同本會宗旨,並以書面提出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之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並以書面提出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學校、工廠、公司、 行號等有關電漿科技之團體或機構,以書面提出申請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名譽會員:凡熱心本會會務,有能力並願意提供知能,以提高我國電漿技術水準之國內外人士,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永久會員:本會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捌千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所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三、享受本會所發行刊物之權利。

名譽會員無前項第一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二、支援及協助本會會務及活動之義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員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期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副理事、常務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計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會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或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且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講習費。
二、研討會收入。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擬定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員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構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1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5001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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